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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2008年07月02日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已完成筹备成立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办理条件: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9、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11、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

1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

6、单位会员备案表;

7、个人会员备案表;

8、章程;

9、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10、社会团体银行帐号备案表(网上下载);

11、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网上下载)。

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

备注: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1011项。待批准成立后,须及时提交。

四、办理程序:申请组织提出社团成立登记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勘察(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组织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审查、批准——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费用情况:无

七、办理结果状态:不能独立办结,须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八、说明:

1、各社会团体成立事项采取网上预申报方式,即登陆北京市民间组织在线服务系统网站(http://bjsstb.gov.cn/),进行用户登录,选择成立登记,进行表格填报,直至收到申报咨询通过的回复,再打印表格签字盖章。

2、成立登记表格均有示范文本,登陆北京市民间组织在线服务系统网站(http://bjsstb.gov.cn/),点击网站下方北京市地图中的东城区,即可进入东城区民间组织在线服务系统,点击相关下载菜单,即可找到成立事项的示范文本,供各社会团体进行参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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