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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社会福利企业须知
2008年07月02日
 

一、具备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2、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3、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含);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6、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7、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提交材料:

1、《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验后退回),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福利企业在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办程序:

区民政局受理申请,验收提交材料、到申办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企业出具《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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