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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烈士审核工作程序
2008年07月02日
 

一、受理对象

申请人户口在东城区或死者所在地在东城区。

二、申请

(一)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告;

(二)死者单位需提供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人事或组织部门的公章);

(四)死者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死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追烈材料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

三、受理

(一)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有效、合法;

(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三)报科长复审;

(四)呈报主管领导复审无异议后,3日内报区政府审核;

(五)若有异议及时与复审人员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申报

(一)报区人民政府行文,审核无异议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报批准为烈士;

(二)若未批准,由受理机关通知申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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