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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见义勇为须知
2008年07月02日
 

一、反映见义勇为情况和咨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1、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

2、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本人必须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

二、咨询或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三、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积极协助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5、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反映情况和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如实提供材料,不得伪造、变造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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